(2017)内04民终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郭某与赤峰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赤峰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民终28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女,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场路南(原松山区种子公司院内宜远公司办公楼3号02012)。法定代表人:张某1,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赤峰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建行巷振兴小区红山水库4号楼。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赤峰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4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某又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某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某负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各负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张京浩审判员周振卿审判员雷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刘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