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03民初10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吴荣忠与张新良、张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荣忠,张新良,张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1030号之二原告:吴荣忠,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良,男,195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雷,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原告吴荣忠诉被告张新良、张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吴荣忠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荣忠的该项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荣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64元,减半收取计4032元,保全费820元,由吴荣忠负担。审 判 长  苏金麟审 判 员  王华荣人民陪审员  赵友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