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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执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红亮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1519号被执行人:王红亮,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刑初495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红亮财产刑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红亮因开设赌场罪尚在服刑当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被执行人已履行0元,未履行10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耀强审判员  李圣洁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