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5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北京金恒通达科技有限公司、郑志军、郑志明、朱仁德、尹先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金恒通达科技有限公司,郑志军,郑志明,朱仁德,尹先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5172号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负责人:邓亚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涛,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金恒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郑志军。被告:郑志军,男,汉族,1975年8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郑志明,男,汉族,1979年5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朱仁德,男,汉族,1949年5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被告:尹先治,女,汉族,1953年11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北京金恒通达科技有限公司、郑志军、郑志明、朱仁德、尹先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7年5月22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金恒通达科技有限公司、郑志军、郑志明、朱仁德、尹先治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24元,减半收取711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12元,由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曾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