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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01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田世福与袁庆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世福,袁庆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新疆西博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民初426号原告:田世福,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晶,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依古丽沙吾列提,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庆年,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阿勒泰市。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团结路1区80栋。法定代表人:王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江帆,阿勒泰地区新北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陆荣,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被告:新疆西博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街北二巷西安大厦406。法定代表人:黎仕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智,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世福诉被告袁庆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新疆西博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田世福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世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田世福负担。审判员  李建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长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