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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终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孙季广、张琳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季广,张琳菲,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司某,安徽万柱玉器有限公司,王元顺,周秀平,司依然,司依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1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季广,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琳菲,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系孙季广妻子。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亮,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杰,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1018号。负责人:钟秋实,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司某,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原审被告:安徽万柱玉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8区38栋32号。法定代表人:司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王元顺,男,194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系司某岳父。原审被告:周秀平,女,194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系司某岳母。原审被告:司依然,女,200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系司某之女。法定代理人:司某,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原审被告:司依博,男,201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系司某之子。法定代理人:司某,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上诉人孙季广、张琳菲因与被上诉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原审被告司某、安徽万柱玉器有限公司、王元顺、周秀平、司依然、司依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3民初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季广、张琳菲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季广、张琳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增余审 判 员 朱怀甫审 判 员 魏常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王 璐书 记 员 蔡轶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