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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2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力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孟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力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孟伟,朱志伟,吴其东,江苏其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连云港市奇旺科技有限公司),嵇丽丽,邓荣荣,嵇永喜,武宜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6)苏0706执2599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庄广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力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南路12号万源花苑B综合楼202室。法定代表人:孟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孟伟,男,1982年2月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朱志伟,男,1981年5月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吴其东,男,197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被执行人:江苏其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连云港市奇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1-2号楼合901-8室。法定代表人:吴其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嵇丽丽,女,1984年9月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邓荣荣,女,1984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嵇永喜,男,195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武宜勤,女,1959年6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力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孟伟、朱志伟、吴其东、江苏其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嵇丽丽、邓荣荣、嵇永喜、武宜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01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706执259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还款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盛新海代理审判员  龚 政代理审判员  董 京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