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4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刘根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刘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4087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8号运达国际广场。负责人:李征,该行行长。被告:刘根,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刘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受理,原告在本院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期间,未向本院缴纳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XX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梁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