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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学富与张玉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富,张玉洪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C}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12民初710号 原告:张学富,男,1965年2月7日,住广元市朝天区。 被告:张玉洪,男,1970年10月4日,住广元市朝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富与被告张玉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张学富提供的被告张玉洪地址,本院不能向被告张玉洪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院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张玉洪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张学富不能提供被告张玉洪的准确送达地址,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学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建林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杨明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