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东涛申请执行四川省隆昌县鑫龙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2017)川1028执37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涛,四川省隆昌县鑫龙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371号申请执行人:李东涛,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县鑫龙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胡家镇学堂村六社。法定代表人:廖真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东涛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县鑫龙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东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0民终50号民事判决书及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县鑫龙纺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各项工伤保险待162237.55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县鑫龙纺织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经过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坐落在隆昌县胡家镇学堂村六社的厂房及设备(已在银行抵押贷款270万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停止经营,其将厂房及设备租赁给了四川省隆昌长安棉麻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经营,每月收取租金17800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经与承租方及银行协商,同意自2017年8月起,每月将租金8000元用于支付申请人李东涛的工伤保险赔偿款。本院将财产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李东涛,李东涛同意该执行意见并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昌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8执3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计大姝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谢 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