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行赔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江大象与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大象,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皖08行赔初4号原告江大象,男,汉族,1952年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区政务大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811003118979L。法定代表人郑志,该区代区长。委托代理人黄大章,该区法制办主任。委托代理人丁凌,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大象因要求被告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政府行��赔偿,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江大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大章、丁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5年5月被告派员将三义村排灌站三相电机、泵管等配套设施拆除破坏,致使原告农田无法灌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遭法院驳回起诉。尔后,被告又于2017年1月再次派员将该排灌站站房等设施拆除,原告因此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有责任保护好、管理好、修复好辖区内的农田基础实施,对三义排灌站遭破坏造成的损失理应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赔偿原告2017年家庭责任田承包土地经营损失10824.40元(1600斤/亩×2.12亩×1.6元/斤×2季﹦10854.40元,稻收入依据市场价);二、被告赔偿原告被截留中央国务院下拨粮农直补款计296.80元(70元/亩×2.12亩×2季﹦296.80元);三、被告赔偿原告2015年至2017年家庭承包田的土地违约金636.20元(667.67㎡/亩×0.15元/㎡×2.12亩×3年﹦636.20元);四、被告承担银行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一、原告所称三义排灌站建于1952年,原属怀宁县水利局管理,1984年区划调整后划归安庆市郊区水利局管理,该排灌站属于国家所有,并非农民集资建设。该排灌站于2002年废弃未用,被告没有实施拆除行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二、原告就本案所诉事项曾于2016年8月向你院起诉,你院审理后作出了(2016)皖08行赔初5号行政赔偿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现原告再次依据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你院起诉,与前案构成重复诉讼。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3)项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分别于2015年5月、2017年1月派员对三义排灌站相关设施实施拆除,但是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本案被告实施了上述拆除行为。另外,《农田水利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因此,本案被告亦不具有修复和管理上述排灌站的法定职责。综上,原告的各项赔偿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大象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珂可审判员 张建平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朱亦然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起诉状,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赔偿起诉状后,在七日内不能确定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农田水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