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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3刑初300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7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市,汉族,初中文化,高安市人,司机,持“C3”类机动车驾驶证,家住江西省高安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1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王牌”牌赣C×××××号自卸低速货车从高安市独城镇“康尔居”陶瓷厂往高安市独城镇独城村委会江某上自然村方向行驶,途经独城镇独城村委会江子上自然村张小矮房屋前路段时,撞到了行人张某1,造成张某1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2017)第1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离开事故现场,将车开到了独城镇独城村委会江子上自然村一公里远的砖厂,张小矮骑摩托车追到砖厂后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事故现场。高安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肇事后逃逸,提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辩称:他不是肇事后逃逸,事故发生时他不知道开车撞到人,否则他不会开车离开现场。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接到张少平电话要其到独城镇独城村委会江子上自然村一公里远的砖厂为其哥哥张某3装砖,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王牌”牌赣C×××××号自卸低速货车从高安市独城镇“康尔居”陶瓷厂往高安市独城镇独城村委会江某上自然村方向行驶,途经独城镇独城村委会江子上自然村张小矮房屋后门前路段时,撞到了行人张某1(张某3儿子,2011年5月15日出生),造成张某1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2017)第1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继续驾车到独城镇独城村委会江子上自然村一公里远的砖厂装砖,张小矮发现被告人陈某某驾车撞到其侄子张某1后,骑摩托车追到砖厂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事故现场,被告人陈某某到事故现场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后随交警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时如实交代了2017年5月21日9时30许,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1近亲属的损失360000元,被害人张某1近亲属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5月21日8时许,他驾驶赣C×××××号低速自卸货车在高��市独城镇陶瓷城装煤渣,准备运往高安市独城镇“康尔居”陶瓷厂去,刚装完煤渣,就接到张某2打来的电话,要他开车到独城镇独城村委会江子上自然村附近一公里远的砖厂帮他哥哥张某3运砖,张某3家在建新房子,他卸完煤渣后就从“康尔居”陶瓷厂经过独城镇街上往独城村委会江子上自然村方向行驶,准备去独城村委会江子上自然村附近一公里远的砖厂运砖,9时30分许,他驾车途经独城村委会江子上自然村张小矮后门口路段的水泥路上时,由于他没注意,车子的左后轮压到了马路边上的一个小孩,事故发生后他还不知道,直到他将车开到了砖厂之后,张小矮骑一辆摩托车过来跟他说他出了交通事故,撞死了其哥哥的儿子,他说不可能,张小矮说带他去看,然后他就乘坐张小矮的摩托车去事故现场看了一下,到张小矮房屋后门前路段,他就看到一个小孩躺在马路边上,已经当场死亡,头已经被压爆了,到现场之后,张小矮说他撞到人之后为什么要逃跑,他说他不是逃跑,根本不知道自己撞到了小孩,知道是他撞的他是不会逃跑的,张小矮说在离事故现场不远的一个厕所里上完厕所出来之后看到他的车子撞到了其哥哥的小孩,还看到他撞到人之后没有停下来就走了,张小矮就骑摩托车追上来了。他知道自己出了交通事故后,就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打完电话后他就一直在现场,直到交警到来之后将他带到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1证人张小矮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21日9时30分许,他从家里出来上厕所,走到厕所旁边时看到陈某某的车从150米远的河堤上行驶过来,然后他进去上厕所,上厕所过程中他透过厕所的门(蛇皮袋做的)上的洞看到陈某某驾驶农用车经过,速度比较快,没过多久他就听到“砰”的一声,然后他就赶紧出来,出来之后他没有看到什么动静,只看到陈某某驾驶农用车在前面行驶,他就走路回家,走了几十米快到家门口时,他看到他侄子张某1躺在他家房屋后门的水泥马路上,趴在地上,头已经爆了,地上全是血,他反应过来是陈某某驾驶的农用车将他侄子撞倒在地上,于是他就赶紧向邻居借了一辆摩托车去追陈某某,就在离他家一公里远的砖厂里面追到了陈某某,他过去跟陈某某说陈某某开车压死了他侄子,陈某某说不知道撞了人,他就要陈某某坐他的摩托车去事故现场看一下,后陈某某坐他的摩托车来到事故现场,他就骂陈某某,说陈某某车速太快,撞到人也不停下来,陈某某就一直说不知道撞到人,后来交警到了现场将陈某某带走了。(1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21日,他家里在建新房子,他请了几个泥工在砌���,他弟弟张某2联系了陈某某帮他装砖。上午9时30分许,他在独城镇街上买烟给做事的泥工抽,刚买完烟就接到泥工打来的电话说他家里出事了,要他赶紧回去,他就骑摩托车回家,刚到他弟弟家张小矮家门口时他就看到他儿子张某1躺在马路边上,他侄女抱着他儿子在哭,他下了摩托车走过去,发现他儿子已经当场死亡,头都爆了,他就晕过去了,等他醒过来时,他弟弟张小矮告诉他说是陈某某开车撞到他儿子,后来交警到现场将陈某某带走了。(1高安匡正司法鉴定中心(2017)法检字第63号法医病理鉴定检验报告书及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死者张某1系车祸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导致急性中枢神经功能障碍而死亡。(1低速车赣C×××××车辆信息及陈某某驾驶证信息证实:肇事车辆的情况及陈某某驾驶证情况。(1高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公交认字(2017)第1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事故现场情况。(1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江西SZ司鉴中心(2017)痕鉴(宜春)字第1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事故车辆痕迹,赣C×××××号“王牌”牌低速自卸货车轮胎直接碰撞死者张某1的背面可以形成。(1高安匡正司法鉴定中心机动车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肇事车辆制动系合格,转向系、灯光系不合格。(1122警情信息及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2017年5月21日10时许拨打了报警电话。(1办案说明证��:被告人陈某某被张小矮带至事故现场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一直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后随交警到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1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1近亲属的损失360000元,被害人张某1近亲属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出生时间为1963年7月2日等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属肇事后逃逸不当。经查,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是在知道撞到人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陈某某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辩称他不是肇事后逃逸,事故发生时他不知道开车撞到人,否则他不会开车离开现场的辩解意见与事实和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建梅人民陪审员  刘绸英人民陪审员  袁晓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秋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