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阿拉善左旗荣盛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太西煤集团民勤金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拉善左旗荣盛石料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太西煤集团民勤金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阿拉善左旗荣盛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拉善左旗吉兰太碱厂生活区。法定代表人:焦志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管福,甘肃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内蒙古太西煤集团民勤金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红沙岗镇。法定代表人:柴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拉善左旗荣盛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太西煤集团民勤金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太西煤集团民勤金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986718.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数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军年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