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马淑清申请执行李守荣、杜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淑清,李守荣,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5执405号申请执行人:马淑清,女,生于1945年12月27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李守荣,男,生于1963年8月8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退休职工,住会理县。被执行人:杜梅,女,生于1963年11月23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退休职工,住会理县。申请执行人马淑清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会理县人民法院(2017)川3425民特66号民事裁定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李守荣、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人民币2024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杜梅、李守荣同意将二人的工资卡交由马淑清领取,直到该案案款全部付清为止。二、马淑清在领取二人的工资时应和二人一并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并从领取款项中各取1000元交给杜梅、李守荣作为二人生活费,剩余的工资全部由马淑清领取,用于冲抵该案案款。三、如果中途被执行人李守荣、杜梅能够提前结清案款,则要求马淑清立即返还李守荣、杜梅的工资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5民特6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涛执行员 谢军执行员 唐璧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师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