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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运胜与谷小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运胜,谷小华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930号原告:赵运胜,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利津县盐窝镇南岭村人,住。被告:谷小华,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运胜与被告谷小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运胜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运胜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运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4元,减半收取7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雪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