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运胜与谷小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运胜,谷小华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930号原告:赵运胜,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利津县盐窝镇南岭村人,住。被告:谷小华,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运胜与被告谷小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运胜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运胜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运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4元,减半收取7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雪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