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俊华与邢台市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华,邢台市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03民初1856号原告:张俊华,女,195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邢台市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大街218号时代广场三层,统一信息代码:91130503694677947G。法定代表人:王永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莹,女,该公司员工。原告张俊华诉被告邢台市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徐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俊华与被告邢台市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俊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租赁费70625.02元,支付逾期违约金9062.50元,共计79687.5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邢台市中兴路213号一层196号商铺委托乙方对外租赁,被告确保支付给原告租金每月1502.66元,租赁期间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由于被告与原告签订委托合同前,原告该处商铺所在整体委托邢台市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邢台市秀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外租赁,拖欠原告租金51090.44元。2015年10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第六条约定:“乙方保证每个租赁年度内将应付甲方的年租金结算完毕,不得拖延,并将2015年9月30日之前拖欠的租金逐步还清。”之后被告违约,不仅没有还清之前的租金,而且继续拖欠19534.58元(截止2017年5月20日)。被告邢台市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一、截至到原告起诉时间2017年4月30日我公司实际欠付租金22539.9元,理由如下:1、2015年10月20日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第三条第六项约定乙方保证在每个租赁年度内将应付甲方的年租金结算完毕,不得拖延,对于2015年9月30日之前拖欠的租金需逐步还清,根据该条,2015年9月30日之前,我公司欠付的自2013年5月-2015年9月30日租金为28个月,即42074.48元。该笔欠款到2018年9月30日前还清即可。该笔欠款未到还清期限。2、2017年欠付4个月租金,该四个月根据合同第三条第六项在本年度内支付即可,因此也未到还款期限。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我公司欠付15个月租金,即22539.9元,该笔欠款我公司确实违约,未进行支付。二、关于违约金,每期合同到期后,双方需签订下一期合同,新合同中对到期合同的违约金没有进行规定,视为原告放弃主张之前的违约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为年租金的10%,即1803.19元,应当按照2015年10月20日签订的最后一期合同计算。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10月20日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原告将邢台市中兴路218号1层196号商铺委托被告对外租赁,并约定了月租赁费为1502.66元。租赁期间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双方约定对于2015年9月30日前拖欠的租金被告逐步还清。《委托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年租金的10%。截止到2017年4月30日被告欠原告租赁费70625.02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均应按约履行。双方对尚欠租赁费数额无异议,本院确认。对于被告支付租金期限未到的抗辩,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所签委托合同没有约定明确给付时间,按照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原告对于2013年5月-2015年9月30日28个月租金即42074.48元及2017年4月30日前欠付租金的主张,本属欠付租金,被告应在原告给予的宽限期间内积极给付,现原告要求给付,被告理应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2017年4月30日前租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欠付租赁费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计算,应为1803.1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台市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俊华租赁费70625.02元,并支付违约金1803.1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邢台市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徐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宋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