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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执3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瞿正祥、余亚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正祥,余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377-3号申请人瞿正祥,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罗田县,被执行人余亚丽,女,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罗田县。申请人瞿正祥与被执行人余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1123民初145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效力后,余亚丽未按期向瞿正祥支付70000元的借款及利息。申请人瞿正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亚丽给付10000元后与申请人瞿正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瞿正祥于2017年8月3日出具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余亚丽与申请人瞿正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瞿正祥已出具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瞿正祥与余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鄂1123民初14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何春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