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黄某某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82刑初165号公诉机关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6月15日因犯破坏通讯设备罪被原什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4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4日被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以什检公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恒宇和代理检察员张斯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初至2017年4月14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李某某,在曾某某(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2000元每季度的价格,承租了其位于什邡市方亭镇银杏上街的自建房,并在该房屋中放置电子游戏赌博机,组织他人赌博进行营利。2017年4月14日21时许,什邡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黄某某承租的位于什邡市方亭镇银杏上街的出租房内查获2台八人坐捕鱼机、6台单人座翻牌机、1台二人座捕鱼机,并当场挡获参赌人员姜小俊、王宁等人。经什邡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1台标有“海洋之星”字样8座捕鱼型游戏机,1台无名称8座捕鱼型游戏机,4台无名称单座翻牌型游戏机,共计20台,均属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向什邡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本案证据材料,并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诉请本院对被告人黄某某予以刑罚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初,被告人黄某某在什邡市方亭银杏上街一住房内放置电子游戏赌博机,组织他人赌博进行营利。2017年4月14日21时许,什邡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某开设的该赌场查获,在现场扣押八人坐捕鱼机二台、单人座翻牌机六台、二人座捕鱼机一台。经什邡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一台标有“海洋之星”字样八座游戏机,一台无名称八座游戏机,四台无名称单座游戏机,共计20台,均属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向什邡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1990年6月15日因破坏通讯设备罪被原什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黄某某的历次供述等,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能够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设置赌博机共计20个操作单元开设赌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与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的规定,应认定其设置了20台赌博机,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危害了社会,触犯了刑律,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关于“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什邡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在案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应依法予以没收。综合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案所判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赌博机全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开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阳星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