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1504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邵娟,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志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武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