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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民辖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兰荣波、丁玉娥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荣波,丁玉娥,张永吉,成群芳,梁恒明,谢冬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辖41号原告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经开区德善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1W233T。法定代表人:杨小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兰荣波,男,汉族,1968年11月4日出生,个体户,住怀化市鹤城区。被告丁玉娥,女,汉族,1969年4月30日出生,个体户,现住怀化市鹤城区,系兰荣波之妻。被告张永吉,男,汉族,1962年9月28日出生,个体户,住怀化市。被告成群芳,女,汉族,1965年3月18日出生,个体户,住怀化市,系张永吉之妻。被告梁恒明,男,侗族,1965年2月0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怀化市鹤城区。被告谢冬香,女,汉族,1967年12月12日出生,个体户,住怀化市鹤城区,系梁恒明之妻。原告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荣波、丁玉娥、张永吉、成群芳、梁恒明、谢冬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3月24日被告兰荣波以扩大经营规模需流动资金为由向原告申请贷款200万元,并邀请被告张永吉、梁恒明提供保证担保。当日原告客户经理按规定与被告六人进行面谈,面谈中意向约定贷款用途及担保人、担保责任,被告六人均对面谈记录签字确认。2014年9月22日原告与被告兰荣波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892011000-2016-00000145),与被告张永吉、梁恒明签订了《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892011000)联保借字(2016)第00000146号],与被告张永吉、梁恒明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1892011000)保字(2016)第00000256号、(1892011000)保字(2016)第00000257号。《个人借款合同》主要约定:1、借款金额2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实际提款之日起算,实际提款之日以借据为准;2、借款采取固定利率,约定合同月利率为9.5635‰;3、借款利息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日计算,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4、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挪用借款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5、具体计划按分期还款的方式;6、争议通过贷款人所在地法院诉讼方式解决。《联保贷款合同》主要约定:1、联保小组成员张永吉、梁恒明;2、从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18日止贷款人根据联保小组成员的申请和评级情况,对联保小组成员各核定贷款总金额200万内,并在申请贷款的联保小组各成员所核定的最高限额内分次发放贷款,在此期间和最高贷款余额内,由各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担保;3、保证期间为每一借款到期后二年;4、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的利息、复息、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二份《保证合同》主要约定:1、担保的主合同为(1892011000)联保借字(2016)第00000146号;2、被担保的本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整,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逾期的利息、复息、违约金、赔偿损失金等。3、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4、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另被告张永吉、梁恒明配偶均签字确认上述贷款债务及担保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述《个人借款合同》、《联保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兰荣波发放贷款200万元,被告于2016年4月18日申请提款,原告依被告委托指令进行转账支付,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贷款过程中,原告工作人员经多次实地调查,被告兰荣波目前经营店面已经长时间关闭,且电话无法接通,目前已经失联且被告兰荣波及配偶丁玉娥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6年10月21日现仍尚欠贷款本金200万元,利息3.8891万元(利息给付至2016年8月20日)。因此,特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责令被告兰荣波、丁玉娥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00万元及贷款本金偿还之日止利息(截止2016年10月21日,尚欠本息合计203.8891万元)。2.被告张永吉、成群荣、梁恒明、谢冬香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全部由被告六人承担。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怀化市金融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特向本院申请管辖权转移。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按照地域管辖,属于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但鉴于该院案件较多的实际,为切实维护良好金融秩序,积极化解银行金融风险,依法及时审理涉银行不良贷款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洪江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舒冬菊审 判 员  曹家红审 判 员  聂从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虹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