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执恢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无锡金源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月湖山庄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金源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月湖山庄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11执恢225号申请人无锡金源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鸿桥路801-2410。法定代表人赵泳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月湖山庄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山庄999号。法定代表人谈国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金源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月湖山庄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锡滨马民特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无锡月湖山庄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的办理了房屋、土地他项权证的担保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无锡市金源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本金8500万元以及合同约定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无锡月湖山庄度假有限公司承担。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08月0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申请人将(2015)锡滨马民特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项下所确认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了第三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将受让的以上债权全部转让给了无锡金铃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以其名下债权已经转让给第三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由合法的债权受让人依法主张债权。申请人于2017年08月0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对(2015)锡滨马民特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强制执行的申请书。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出具的撤销执行申请的申请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转让债权后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锡滨马民特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燕助理审判员 石志如人民陪审员 华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许伟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