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冯朝春、李开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朝春,李开桃,马天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冯朝春,男,生于1968年7月16日,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李开桃,男,生于1965年10月23日,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马天才,男,生于1971年8月7日,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川0521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冯朝春申请执行李开桃、马天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李开桃、马天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李开桃所有的号牌号码为鲁A×××××别克牌小型轿车壹辆。本裁立即执行。审判员 廖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金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