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徐华根与陈小林、黄敏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根,陈小林,黄敏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968号原告:徐华根,男,199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长贵,安徽省潜山县源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小林,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黄敏燕,女,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药剂师,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04939913J。负责人:贾先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柏林,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华根与被告陈小林、黄敏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徐华根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华根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华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华根负担。审判员 田存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江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