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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3执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龙陵县汇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龙陵县常兴咖啡种植合作社、陈兴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山市龙陵县汇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龙陵县常兴咖啡种植合作社,陈兴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3执27号之二申请人:保山市龙陵县汇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华路6号。法定代表人:赵孝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莫愧德,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龙陵县常兴咖啡种植合作社。地址:云南省龙陵县镇安镇户帕村保腾线6公里处。法定代表人:陈兴安,系该合作社负责人。被执行人:陈兴安,男,1967年12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本院在执行保山市龙陵县汇圆小额贷款有限公��申请执行龙陵县常兴咖啡种植合作社、陈兴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次做被执行人陈兴安思想教育工作,被执行人均称家庭困难,无能力支付。2017年2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陈兴安所有的雅阁轿车一辆,2月27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将该车作价45000元抵给申请人的执行和解协议。陈兴安在龙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镇安分社的两个账户5180元经本院扣划(已用于缴纳执行费)。经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兴安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龙陵县常兴咖啡种植合作社从成立至今,没产生过收益,公司场地系陈兴安自己所盖的简易房,未办理任何手续,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执行期限届满,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兴荣审判员 :张永福审判员 :刘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 赵 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