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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20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施建刚与被执行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冻结银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建刚,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2067-5号申请执行人:施建刚,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法定代表人:李云岱,董事长。被执行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负责人:王文杰,经理。申请执行人施建刚与被执行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施建刚以本院(2015)莱州商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以本院(2017)鲁0683执2067-4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龚福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