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3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江涛与岐山县幸福人家餐饮食品有限公司、王万军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涛,岐山县幸福人家餐饮食品有限公司,王万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3民初1251号原告王江涛,男,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拴祥,凤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岐山县幸福人家餐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凤鸣镇栖凤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万军,任公司经理。被告王万军,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涛与被告岐山县幸福人家餐饮食品有限公司、王万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江涛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江涛承担。审判员 付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康应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