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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3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江涛与岐山县幸福人家餐饮食品有限公司、王万军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涛,岐山县幸福人家餐饮食品有限公司,王万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3民初1251号原告王江涛,男,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拴祥,凤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岐山县幸福人家餐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凤鸣镇栖凤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万军,任公司经理。被告王万军,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涛与被告岐山县幸福人家餐饮食品有限公司、王万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江涛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江涛承担。审判员  付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康应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