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4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内蒙古海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淑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海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淑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4523号原告:内蒙古海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路中段中山东路街道办事处综合楼*层406。法定代表人:许吉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毅杰,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苒,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淑敏,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内蒙古海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淑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海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海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海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蒙古海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樊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