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执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段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204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段某某,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杨某某与段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22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期间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燕文光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兰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