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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2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中俊与聊城煜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俊,聊城煜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978号原告:张中俊,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忠,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聊城煜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九州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广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亭亭、孟庆新,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中俊诉被告聊城煜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张中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俊撤诉。案件受理费167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武素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郝瑞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