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4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祝学华与天津市中津佳成汽车地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学华,天津市中津佳成汽车地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188号原告:祝学华,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健,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中津佳成汽车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区景明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智伟,公司负责人。原告祝学华与被告天津市中津佳成汽车地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6日立案。原告祝学华于2017年08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2元,减半收取计2336元,由原告祝学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志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郑体洋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