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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相芳与娄来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相芳,娄来明,济南蓝海御华大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2758号原告:张相芳,男,196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珉、华利,山东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来明,男,1967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蓝海御华大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闫红芳,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令海,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张相芳与被告娄来明、被告济南蓝海御华大饭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张相芳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相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相芳负担。审 判 长  宋 芳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人民陪审员  关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商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