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相芳与娄来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相芳,娄来明,济南蓝海御华大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2758号原告:张相芳,男,196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珉、华利,山东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来明,男,1967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蓝海御华大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闫红芳,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令海,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张相芳与被告娄来明、被告济南蓝海御华大饭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张相芳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相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相芳负担。审 判 长 宋 芳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人民陪审员 关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商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