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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92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瑞盛国际汽配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瑞盛国际汽配城物业有限公司,戴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92民初655号原告:锦州瑞盛国际汽配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锦娘路3号。法定代表人:叶焕雨,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岩,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戴某某,男,1987年4月16日生,汉族,居住地锦州市太和区。原告锦州瑞盛国际汽配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州瑞盛国际汽配城物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岩、被告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给付拖欠的物业费2706元,声控灯费36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建设单位依法与原告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告是我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小区业主,其房屋面积93.96㎡,该小区按照0.80元/月·㎡的标准由被告向原告交纳物业费。被告在2013年7月办理入住时交纳了一年物业费。自2014年7月至2017年6月累计拖欠物业费2706元,声控灯费36元。被告戴某某承认自己是瑞盛滨河苑小区的业主,承认该小区的物业费按照0.80元/月·㎡的标准收取的事实。承认2014年7月至2017年6月累计拖欠物业费2706元,声控灯费36元的事实。但辩称,该小区绿化面积不够、卫生不达标、电梯里随意粘贴小广告,小卖部占用人防通道、乱拆乱建不通知业主、院里挖大坑楼底部墙体都被挖开、电梯没有检修、小区经常停水、快递公司的车及邮件每天早上堵在路上影响上班,声控灯坏了找物业物业不给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锦州瑞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锦州市太和区锦娘路瑞盛滨河苑小区的建设单位。2013年5月18日锦州瑞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锦州瑞盛国际汽配城物业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为锦州瑞盛滨河苑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其中约定锦州瑞盛滨河苑小区按照0.80元/月·㎡的标准收取物业费,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对该收费标准无异议。庭审中被告承认2014年7月至2017年6月累计拖欠物业费2706元,声控灯费36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其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戴某某为锦州瑞盛滨河苑小区业主事实存在,本院认定原告要求被告交纳物业服务有关费用合理。原告锦州瑞盛国际汽配城物业有限公司在物业服务方面的未尽事宜应当进行必要的整改,以期达到该小区业主的满意。综上,原告请求合理,本院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五)项、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锦州瑞盛国际汽配城物业有限公司交付2014年7月至2017年6月物业费2706元、声控灯费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琼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薛诗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