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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隆阳、黄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隆阳,黄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430号申请执行人:黄隆阳,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黄强,男,1972年3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黄隆阳与被执行人黄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赣1102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黄强于该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归还所欠申请执行人黄隆阳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400元,由被执行人黄强负担。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付林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