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8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莹、张俊熙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莹,张俊熙,李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8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莹,女,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张俊熙,男,201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李桂兰,女,1938年11月15日出生,78岁,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莹、张俊熙与被执行人李桂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李桂兰金融机构无存款,无车辆信息,其他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波审 判 员 石少一人民陪审员 王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