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1835毛科峰与郭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科峰,郭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1835号申请执行人毛科峰,男,1978年9月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郭晓,男,1986年9月3日生,汉族,涟水县人,住涟水县。毛科峰与郭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郭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毛科峰归还借款35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以35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3年7月2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19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被执行人查无车辆信息。4、通过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5、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81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刘 原审判员 张志平审判员 宗金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吴 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