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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魏某某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687号申请执行人焦某某,男,汉族,生于某年某月某日,小学文化,陕西省旬邑县人,住旬邑县土桥镇某某村,农民。被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生于某年某月某日,大专文化,陕西省旬邑县人,住旬邑县土桥镇某某村,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魏某某主动履行了(2017)陕0429刑初6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履行义务600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50元,案件标的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9执68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健审判员  马军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