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德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350号之一被执行人王德标,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王德标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7)鄂0115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德标未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14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德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德标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德标银行存款747.50元并上缴国库,剩余罚金1252.50元经财产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德标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德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闵运桥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秦志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