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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民终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庭荣与兰治平、兰治荣、常金泉、张维平、杨万荣、杨兴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庭荣,兰治平,兰治荣,常金泉,张维平,杨万荣,杨兴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民终4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庭荣,男,生于1969年9月11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治平,男,生于1968年11月4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治荣,男,生于1966年10月11日。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治平,男,生于1968年11月4日,系兰治荣弟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金泉,男,生于1971年9月5日。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治平,男,生于1968年11月4日,系常金泉姐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维平,男,生于1958年10月2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万荣,男,生于1952年10月22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兴荣,男,生于1956年2月1日。上诉人王庭荣因与被上诉人兰治平、兰治荣、常金泉、张维平、杨万荣、杨兴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渭源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3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渭源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3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渭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庭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蓝俊虎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XX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韦倩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