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民终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庭荣与兰治平、兰治荣、常金泉、张维平、杨万荣、杨兴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庭荣,兰治平,兰治荣,常金泉,张维平,杨万荣,杨兴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民终4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庭荣,男,生于1969年9月11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治平,男,生于1968年11月4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治荣,男,生于1966年10月11日。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治平,男,生于1968年11月4日,系兰治荣弟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金泉,男,生于1971年9月5日。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治平,男,生于1968年11月4日,系常金泉姐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维平,男,生于1958年10月2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万荣,男,生于1952年10月22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兴荣,男,生于1956年2月1日。上诉人王庭荣因与被上诉人兰治平、兰治荣、常金泉、张维平、杨万荣、杨兴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渭源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3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渭源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3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渭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庭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蓝俊虎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XX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韦倩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