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仇平均申请吴白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平均,吴白玉,冯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300号申请执行人:仇平均,男,195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山塘路包装厂宿舍。被执行人:吴白玉,男,1966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食杂果品公司宿舍。被执行人:冯志华,男,1966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白塘乡拦河村*组。关于申请执行人仇平均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吴白玉、冯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681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湘0681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胥兴隆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巢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