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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4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华堂与张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堂,张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707号原告:李华堂,男,汉族,1981年1月5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张文斌(又名张文彬),男,汉族,1970年2月8日出生,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堂与被告张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雪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