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葛廷仿与刘士建、汕头市南华建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廷仿,刘士建,汕头市南华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525号申请执行人:葛廷仿,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刘士建,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汕头市南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汕头市金平区红领巾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936304A。法定代表人:林锦平,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汕头市南华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汕头市南华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65×××9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未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