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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郑冬梅;母凌杰犯诈骗罪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531号郑冬梅、母凌杰:本院在执行郑冬梅、母凌杰犯诈骗罪一案中,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823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0日移送执行,责令退还受害人刘某损失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母凌杰已主动履行上述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6)川0823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退还义务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