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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6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王明生、李凤霞、焦建平、冀勇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王明生,李凤霞,焦建平,冀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601-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宝鸡市大庆路**号。负责人李全生,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王明生,男性,汉族,1958年03月29日出生,住金台区。被执行人:李凤霞,女性,汉族,1961年10月08日出生,住同上。被执行人:焦建平,男性,汉族,1969年04月06日出生,住陈仓园。被执行人:冀勇华,男性,汉族,1974年08月13日出生,住渭滨区。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王明生、李凤霞、焦建平、冀勇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202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焦建平、冀勇华分别向申请人自觉履行案款10127.5元,共计20255元。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6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段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