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与严保成土地管理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水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502行审17号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张继仓,该局秦州分局副局长。2017年6月16日本院收到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土地管理违法占地建筑物拆除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天国土罚字﹝2016﹞26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限被执行人严保成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因申请执行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全,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交齐全材料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土地管理机关做出处罚决定责令被处罚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在决定送达后15天内被处罚人没有起诉的处罚决定书即生效。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期限自处罚决定生效后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并需要经过行政催告督促履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做出的处罚决定在2016年10月25日送达,2016年11月10日生效,申请执行期限处罚决定的期限至2017年2月9日届满。申请执行人超期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并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超期申请有正当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天国土罚字﹝2016﹞262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石亚敏审判员 陈建生审判员 陆丽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邓 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