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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绍华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绍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92号罪犯陈绍华,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连��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9日作出(2009)岩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绍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5910.99元。宣判后,被告人陈绍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4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绍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绍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12月1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3年6月1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陈绍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绍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617分,兑现表扬六次(2015年1月至2017年4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21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陈绍华2014年12月11日减刑时已履行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7)闽0825民初33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放弃罪犯陈绍华承担的本案赔偿款人民币47124.47元;此次减刑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单,罪犯陈绍华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月均消费人民币556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提请罪犯陈绍华减刑没有异议,但认为该犯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且其具有较强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却不积极履行。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陈绍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罪犯陈绍华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且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从严把握其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本院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改造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绍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32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