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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刑更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罪犯侯尚德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尚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刑更65号罪犯侯尚德,男,生于1937年7月13日,汉族,青海省湟中县人,现在青海省门源监狱服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3日以(2002)宁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尚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0776.95元。2002年12月9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宁执字第178号民事裁定,终结民事赔偿。2002年9月25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05年7月8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青刑执字第8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11月30日经本院以(2007)北刑执字第47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11月25日经本院以(2012)北刑执字第53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8月1日经本院以(2014)北刑执字第8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5年12月16日经本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295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满日期:2018年9月7日。执行机关青海省门源监狱于2017年7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裁前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采用远程视频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海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白兆东、郑云霞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门源监狱干警陈军、蒋贤荣出庭提请假释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劳动积极肯干,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获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单行材料、罪犯计分考核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并有湟中县司法局对罪犯侯尚德进行了非监禁刑罚前的社会调查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侯尚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的实际表现。其孙男侯成才愿意承担赡养侯尚德的义务。门源监狱对罪犯侯尚德进行了危险性评估,该犯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尚德准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云峰审 判 员  赵晓英代理审判员  鞠素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侯晓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