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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徐明、付丽华与徐州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明,付丽华,徐州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11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明,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上诉人(原审原告):付丽华,女,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委托代理人:徐明,男,汉族,1969年11月9日生,住址同上,系上诉人付丽华家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北沟街道沭东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牛玉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枝争,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明、付丽华因与被上诉人徐州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明、被上诉人徐州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枝争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明、付丽华因涉案房屋屋面大面积渗水和墙面不平及窗框断裂等问题而提出诉讼,一审判决仅对墙面和窗框进行修复处理,对屋面渗水问题以不能鉴定而没有做出判决。但渗水问题不解决,上诉人所购买的房屋的使用权受到损害,因此,应当查明房屋渗水原因,明确责任主体。由于造成屋面渗水原因的不确定性,因此,查明事实的过程中应当审查目前的所有可能因素,一审中徐明、付丽华申请追加楼上住户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应当予以准许,原审判决没有准许徐明、付丽华的申请,亦未依职权追加当事人,房屋渗水原因没有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明、付丽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廖伟巍审 判 员 宋新河审 判 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曹 勇书 记 员 陆滢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