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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志群、张春涛虚开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群,张春涛,张朝希,孙清泰,关长亮,程浩

案由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4刑初48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志群,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于天津市宝坻区,汉族,大学文化,居住地天津市河东区,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2017年4月24日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管控中。被告人张春涛,男,1987年2月2日出生于天津市宝坻区,汉族,大学文化,居住地天津市静海区,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2017年4月24日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管控中。被告人张朝希,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高阳县,汉族,大学文化,居住地天津市静海区,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2017年4月24日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管控中。被告人孙清泰,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海兴县,汉族,大学文化,居住地天津市南开区,户籍地。2017年4月24日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管控中。被告人关长亮,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于天津市静海区,汉族,大学文化,居住地天津市静海区,户籍地天津市静海区。2017年4月24日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管控中。被告人程浩,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于天津市大港区,汉族,大学文化,居住地天津市南开区,户籍地。2017年4月24日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管控中。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群、张春涛、张朝希、孙清泰、关长亮、程浩犯虚开发票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瑞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志群、张春涛、张朝希、孙清泰、关长亮、程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志群、张春涛、张朝希、孙清泰、关长亮、程浩均系天津华某燃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销售经理。2016年2月初,华某公司发放年终奖金,刘志群、张春涛、张朝希、孙清泰、关长亮、程浩为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经共同预谋后,由刘志群联系刘某1(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刘某1又联系了刘某2(另案处理),由刘某2通过天津福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华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刘志群、张春涛、张朝希、孙清泰、关长亮、程浩虚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8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456972元。刘志群等人支付了发票票面金额的4%作为好处费,其后由刘某1将资金分别打入刘志群、张春涛、张朝希、孙清泰、关长亮、程浩的个人银行账户内。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于2017年4月12日将被告人刘志群、张春涛抓获;经工作,被告人张朝希、孙清泰、关长亮、程浩于2017年4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志群、张春涛、张朝希、孙清泰、关长亮、程浩共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总计人民币456972元,属情节严重,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张朝希、孙清泰、关长亮、程浩系自首。建议对被告人刘志群、张春涛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朝希、孙清泰、关长亮、程浩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志群、张春涛、张朝希、孙清泰、关长亮、程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材料,证人李某、宋某、王某、刘某1、刘某2等人的证言,支付业务回单、天津增值税普通发票,涉案公司及人员的银行卡、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截图,刘某1及刘某2的逮捕证,身份户籍证明材料,被告人刘志群、张春涛、张朝希、孙清泰、关长亮、程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群、张春涛、张朝希、孙清泰、关长亮、程浩共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总计人民币456972元,属情节严重,核六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志群、张春涛、张朝希、孙清泰、关长亮、程浩犯虚开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法应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朝希、孙清泰、关长亮、程浩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志群、张春涛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全案事实情节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志群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张春涛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张朝希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孙清泰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关长亮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程浩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之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邵 壮附: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