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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9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杨杏金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杏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9530号原告:杨杏金,女,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良,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杜文,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45、47号,组织机构代码X3153397-7。主要负责人:张真理,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志敏,女,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志忠,男,员工。原告杨杏金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杨杏金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杏金以查清涉案信用卡的使用记录是其以往的消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杏金撤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计148元(原告杨杏金已预交148元),由原告杨杏金负担。审判员  区瑞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何惠怡刘家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