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康某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1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2刑初9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某1,男,汉族,1975年2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2017年4月7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武邑县看守所。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1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明星、代理检察员韩玉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被告人康某1使用其号码为khj947020558(名为“诱惑升级(糖糖)”)的微信号,创建了名为“诱惑升级vip群(糖糖)”的微信群。被告人康某1使用其黑色oppo牌A33型号手机在群内发送内容为淫秽视频的链接供群成员观看,并向入群人员索要微信红包。截至案发时,被告人康某1共获利200余元。经对该群内康某1发送的链接进行勘验,共获取视频51部,经鉴定全部为淫秽物品。2017年4月7日,被告人康某1经传唤到武邑县公安局清凉店派出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上述事实,有勘验笔录及视频(光盘)、聊天记录截图、扣押手机照片、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康某1亦供认不讳。到案情况,有发破案报告、讯问笔录及传唤证为证,发破案报告虽表述为抓获归案,但传唤手续及讯问笔录均显示被告人康某1系被传唤到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1以牟利为目的,在微信群中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康某1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结合其到案情况,可适用相对较小的从轻处罚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康某1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追缴违法所得200元,予以没收。(以上罚金及违法所得款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三、作案工具黑色oppo牌A33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武邑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岳建民审判员 张晓杰审判员 刘雅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春阳 来源:百度“”